第一百零七章 洗房术愕尘世变 纷扰褪尽心自明 (第1/2页)
房产洗术防身立,
脑壳亦须勤洗涤。
世事如棋多变幻,
唯学不辍心自安。
“洗房”与“反洗房”之事,曾喧腾于时,今雅苑之老妇已得“反洗房”之术,以守其产。此术既出,真乃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。
诸君欲食“洗房”之瓜,先须明其义。试举一例以释之。雅苑常客之一老夫妇,购婚房耗资五百万,但唯记其子名下。依《民法典》之言,婚前之产,为婚前个人之所有,离婚时,妻不得分其半。然若婚后夫将妻名添于产证之上,则视为夫赠妻,法所认可。
于是,“洗房”之术,关键在后续之行动。婚后,夫妇关系尚可,和睦度日。然数年过去,尚无子女,而男方父母望孙心切。于雅苑之老妇而言,生儿生女皆宝贝,然望早得孙辈,因己之年岁,欲于精力旺盛时照看之。女亦愿生子,然欲升级居所,换大屋,且欲于新房产证上添己名。
“洗房”之事未起时,此愿多为人所理解。毕竟,子女出生,需更大空间,且须考虑学区。加之产证添名,亦属合理,终归房产归孙辈所有。于是公婆允之,先卖小居,得六百万,再贴三百万,总计九百万,换得地段佳之三居室,且近排名前三之公立小学。
然问题出在此时,新居既得,女名已添,而公婆未得孙辈,反得子媳离婚之讯。此时问题显现。因房产乃婚后购得,且产证有男女之名,法视其为夫妻共同之产。故离婚时,多依一人一半之原则分割,女欲得半屋或等值四百五十万之现金。
公婆闻此,惊愕不已。彼虽能购近千万之房产,然损近四百五十万,实难以接受。此钱乃数十年辛苦之所得,一朝失去,难以承受。
此即“洗房”之全过程,而更令人愤怒者,某些“洗房”之事中,女于婚姻期间尚出轨,离婚乃与新欢共度。司法实践中,有过错者虽少分财产,但绝无“净身出户”之说。多数情况下,有过错者多得夫妻共同财产之四成至四成五。
即使以最低比例计,九百万亦可得三百六十万。此非虚构,乃真事发生于雅苑。公婆辛苦一生,终让儿媳夺去半屋,此乃数百万之巨款。
甚有情感博主于社交媒体上,传授“洗房”之术于女,全程指导其购买课程。此等人尚未成婚,或新婚不久,已策划“洗房”,真令人胆寒。
正因“洗房”之严重,雅苑婆婆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界人士,定出“反洗房”之策以守其产。那么,“反洗房”之策究竟如何?仍用前例释之。
公婆不反对为子换大屋,允先换后生,且于新房产证上添儿媳之名。但与前不同者,公婆与子签订借款合同,总额与购房款同,即九百万。
今分析子媳之资产与债务。其资产为一市值九百万之房产,而债务为九百万之借款。若日后因“洗房”而离婚,儿媳虽可得半屋,但亦须承担婚姻关系期间之债务连带偿还责任。简言之,离婚后,儿媳得半屋,但亦须还公婆四百五十万本金。
若儿媳有过错,或仅得四成至四成五之房产,但债务仍须一人一半,则她将损失数十万。
此法虽能保购房款不失,但房产升值之部分则无法收回。若离婚时,房产已涨至千万,半屋值五百万,去四百五十万之借款,终只得五十万。
为解此问题,雅苑婆婆又改进“反洗房”之术,于借款合同中加利息条款,规定年利率为六厘,则九百万之借款每年将生五十四万之利息,二年为一百零八万,以此类推。
利息可设更高,但不得过四倍一年期LPR,则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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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浩称雍葭为学姐,然实则雍葭之年长于己月余,此乃院长所荐,故特来请教学姐,冀望于学业上多加关照。小浩今处十字路口,徘徊不前,左右为难,无所适从。初欲问于正大教授或院长,然虑及正大教授性情直率,恐其言辞犀利,难以承受,又恐自己耐性不足,故欲有同侪代为转达,或能收事半功倍之效。
“汝之年龄长于吾乎?”
“或相仿佛。”
“余闻汝与吾同岁。”
“余乃八月所生。”
“诚然,诚然。”
“余乃七月。”
“如此,称余葭儿足矣,不必呼姐。”
“汝欲投院长之门,攻读硕士乎?”
“非也。”
“院长专攻工程,而吾欲习数学。”
“或他科。”
“邹老师之弟子乎?”
“邹老师似专于化学。”
“汝非艺术之辈,何欲跨科习数学?”
“非也。”
“余本工科出身。”
“亦跨科。”
“余亦工科,欲问汝何以择数学而不择实验类?”
“因前职之故。”
“余自硕士至博士,深感实验类易出成果,且速。非实验类者,则须阅读文献,建模,分析数据,总结文献,出成果慢且量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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