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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

  法治 (第1/2页)
  
  《体论》治要
  
  春秋之时,王道浸坏,教化不行。子产相郑而铸刑书,偷薄之政自此始矣。逮至战国,韩任申子,秦用商鞅,连相坐之法,造参夷之诛。至于始皇,兼吞六国,遂灭礼义之官,专任刑罚,而奸邪并生,天下叛之。
  
  高祖约法三章,而天下大悦。及孝文即位,躬修玄默,议论务在宽厚,天下化之,有刑厝之风。
  
  至于孝武,征发烦数,百姓虚耗,穷民犯法,酷吏击断,奸宄不胜。于是张汤、赵禹之属,条定法令,转相比况,禁罔积密,文书盈于机格,典者不能遍睹,奸吏因缘为市,议者咸怨伤之。
  
  《蒋子万机论》治要·用奇
  
  汉元帝为太子时,谏持法泰深,求用儒生,宣帝作色怒之云:“俗儒不达不足任,乱吾家者太子也。”
  
  据如斯言,汉之中灭,职由宣帝,非太子也。乃知班固步骤盛衰、发明是非之理,弗逮古史远矣。昔秦穆公近纳英儒,招致智辩,知富国强兵。
  
  至于始皇,乘历世余,灭吞六国,建帝号而坑儒任刑,疏扶苏之谏,外蒙恬之直,受胡亥之曲,信赵高之谀,身没三岁,秦无噍类矣。前史书二世之祸,始皇所起也。夫汉祖初以三章,结黔首之心,并任儒辩以并诸侯,然后网漏吞舟之鱼,烝民朴谨,天下大治。
  
  宣帝受六世之洪业,继武、昭之成法,四夷怖征伐之威,生民厌兵革之苦,海内归势,适当安乐时也,而以峻法绳下,贱儒贵刑名,是时名则石显、弘恭之徒,便僻危险,杜塞公论,专制于事,使其君负无穷之谤也。
  
  如此,谁果乱宣帝家哉!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、骨鲠之臣,属之社稷,不令宦竖秉持天机,岂近于元世栋桡榱崩,三十年间,汉为新家哉!推计之,始皇任刑,祸近及身,宣帝好刑,短丧天下,不同于秦祸少者耳。
  
  《论语》治要·为政
  
  子曰:“导之以政〔政,谓法教〕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〔苟免〕;导之以德〔德,谓道德〕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〔格,正也〕。”
  
  《盐铁论》治要
  
  法能刑人,而不能使人廉;能杀人,而不能使人仁。
  
  所贵良医者,贵其审消息,而退邪气也,非贵其下针石而钻肌肤也;所贵良吏者,贵其绝恶于未萌,使之不为非,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。
  
  今之所谓良吏者,文察则以祸其民,强力则以厉其下,不本法之所由生,而专己之残心,文诛假法,以陷不辜、累无罪,以子及父,以弟及兄,一人有罪,州里惊骇,十家奔亡,若痈疽之相漫,色淫之相连,一节动而百枝摇。《诗》云:“舍彼有罪,既伏其辜。若此无罪,沦胥以铺。”伤无罪而累也。非患铫锄之不利,患其舍草而芸苗也;非患无准平,患其舍枉而绳直也。
  
  故亲近为过不必诛,是 不用也;疏远有功不必赏,是苗不养也。故世不患无法,而患无必行之法也。
  
  《盐铁论》治要
  
  古者明其仁义之誓,使民不逾。不教而杀,是虐民也。与其刑不可逾,不若义之不可逾也。
  
  闻礼义行而刑罚中,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。高墙狭基,不可立也;严刑峻法,不可久也。
  
  二世信赵高之计,深督责而任诛断,刑者半道,死者日积,杀人多者为忠,敛民悉者为能,百姓不胜其求,黔首不胜其刑,海内同忧,而俱不聊生。故过任之事,父不得于子;无已之求,君不得于臣。知死不再,穷鼠啮狸,匹夫奔万乘,舍人折弓,陈胜、吴广是也。闻不一期而社稷为虚,恶在其能长制群下,而久守其国也?
  
  《政要论》治要·臣不易
  
  夫治国之本有二:刑也,德也。二者相须而行,相待而成矣!天以阴阳成岁,人以刑德成治,故虽圣人为政,不能偏用也。故任德多,用刑少者,五帝也;刑德相半者,三王也;杖刑多,任德少者,五霸也;纯用刑,强而亡者,秦也。夫人君欲治者,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。
  
  位必使当其德,禄必使当其功,官必使当其能。此三者,治乱之本也。位当其德,则贤者居上,不肖者居下;禄当其功,则有劳者劝,无劳者慕。未之有也。
  
  《仲长子昌言》治要
  
  德教者,人君之常任也,而刑罚为之佐助焉。古之圣帝明王,所以能亲百姓、训五品、和万邦、蕃黎民,召天地之嘉应,降鬼神之吉灵者,实德是为,而非刑之攸致也。至于革命之期运,非征伐用兵,则不能定其业;奸宄之成群,非严刑峻法,则不能破其党。
  
  时势不同,所用之数,亦宜异也。教化以礼义为宗,礼义以典籍为本。常道行于百世,权宜用于一时,所不可得而易者也。故制不足,则引之无所至;礼无等,则用之不可依;法无常,则网罗当道路;教不明,则士民无所信。引之无所至,则难以致治;用之不可依,则无所取正;罗网当道路,则不可得而避;士民无所信,则其志不知所定,非治理之道也。诚令方来之作,礼简而易用,仪省而易行,法明而易知,教约而易从。
  
  篇章既著,勿复刊剟,仪故既定,勿复变易。
  
  而人主临之以至公,行之以忠仁,壹德于恒久,先之用己身。又使通治乱之大体者,总纲纪而为辅佐;知稼穑之艰难者,亲民事而布惠利。
  
  政不分于外戚之家,权不入于官竖之门。下无侵民之吏,京师无佞邪之臣。则天神可降,地祇可出。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礼政
  
  治国之大体有四:一曰仁义,二曰礼制,三曰法令,四曰刑罚。四本者具,则帝王之功立矣。
  
  所谓仁者,爱人者也。爱人,父母之行也。为民父母,故能兴天下之利也。所谓义者,能辨物理者也。物得理,故能除天下之害也。兴利除害者,则贤人之业也。夫仁义礼制者,治之本也;法令刑罚者,治之末也。
  
  无本者不立,无末者不成。夫礼教之治,先之以仁义,示之以敬让,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。儒者见其如此,因谓治国不须刑法,不知刑法承其下,而后仁义兴于上也。法令者赏善禁淫,居治之要会。
  
  商、韩见其如此,因曰治国不待仁义,不知仁义为之体,故法令行于下也。是故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/民有耻;导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/民苟免,是治之贵贱者也。先仁而后法,先教而后刑,是治之先后者也。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礼政
  
  夫远物难明,而近理易知,故礼让缓而刑罚急,是治之缓急也。夫仁者使人有德,不能使人知禁。礼者使人知禁,不能使人必仁。故本之者仁,明之者礼也,必行之者刑罚也。先王为礼,以达人之性理,刑以承礼之所不足。
  
  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,不知人性者也,是故失教,失教者无本也。以刑法为不可用者,是不知情伪者也,是故失威,失威者不禁也。
  
  故有刑法而无仁义,久则/民忽,民忽则怒也;有仁义而无刑法,则/民慢,民慢则奸起也。故曰:“本之以仁,成之以法,使两通而无偏重,则治之至也。”夫仁义虽弱而持久,刑杀虽强而速亡,自然之治也。
  
  《淮南子》治要·泰族
  
  夫刻肌肤、镵皮革、被创流血,至难也,然越人为之,以求荣也〔越人以箴刺其皮,为龙文〕。
  
  圣王在位,明好憎以示之,经诽誉以导之,亲贤而进之,贱不肖而退之,无被疮流血之患,而有高世尊显之名,民孰不从?古者法设而不犯,刑措而不用,非可刑而不刑也。百工维时,庶绩咸熙,礼义修而任贤得也。
  
  故举天下之高,以为三公;一国之高,以为九卿;一县之高,以为二十七大夫;一乡之高,以为八十一元士。各以小大之材处其位、得其宜,由本流末,以重制轻,上唱而民和,上动而下随,四海之内,一心同归,背贪鄙而向义理。于其以化民也,若风之摇草木,无之而不靡。
  
  《政要论》治要·详刑
  
  夫刑辟之作,所从尚矣!圣人以治,乱人以亡。故古今帝王莫不详慎之者,以为人命至重,一死不生、一断不属故也。夫尧、舜之明,犹惟刑之恤也。
  
  是以后圣制法,设三槐九棘之吏,肺石嘉石之讯,然犹复三判,佥曰可杀,然后杀之,罚若有疑,即从其轻,此盖详慎之至也。故苟详,则死者不恨、生者不忿。忿恨不作,则灾害不生;灾害不生,太平之治也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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